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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用上大喇叭,是否侵犯名誉权?

时间:2023-12-01 11:30:09

曹升阳律师据江苏法院网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反而因侵犯名誉权被告上法庭。近日,如皋法院高新区法庭承办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大与李某二系堂兄弟。多年前,李某二向其伯父,即李某大的父亲老李借款1.2万元用于农村建房,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此后,李某二多次零星向伯父老李还款,还款后在借条背后注明还款金额,直至还清并收回借条原件。去年腊月,伯父老李去世。腊月十五,堂兄李某大与其妻子闯进李某二家中,大声吵闹,要求李某二偿还欠其父亲的借款,并引来左右邻居的围观。李某二拿出借条原件,阐明其已偿还完毕并收回借条,李某大夫妇仍纠缠不休,后经李某二报警才平息。

大年初一上午,李某大在李某二家东边空地上架设扩音器大喇叭,大声循环播放“李某二欠钱不还”“是老赖”等内容,引来村居内其他居民围观。李某二不得以又向派出所报警处理。

李某二认为,被告李某大夫妇通过捏造事实,无故诽谤,且特别选定在大年初一这一合家团圆及民俗农历新年大肆宣扬传播,给其名誉及精神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高新区法庭受理该案后,调取了派出所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执法录像等材料,走访了原、被告所在村居的居民,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后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

经过询问,两被告承认了其在农历大年初一通过扩音器播放含有“欠债不还”“老赖”等不当词语的方式向原告主张债权。经过法官释法说理,两被告认识到了其上述行为不当,侵犯了原告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名誉权的合法权益。在法官的劝说和批评教育下,两被告当庭口头向原告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保证不再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原告表示接受两被告的赔礼道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1元弥补其精神损失,两被告同意并当即履行。

法官提醒

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包含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骂、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那么,如何界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呢?主要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进行认定。首先,行为人有无实施侵害行为。侵害行为包括使用辱骂、诽谤、散布不实消息等方式,实施侵害行为。其次,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人所实施的诽谤、辱骂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损害。名誉损害后果具体包括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综合评价的降低,甚至贬损。最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需要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此,可以界定侵犯名誉权成立。

本案中,两被告虽然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原告主张债权,但在未有证据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债务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就使用“欠债不还”“老赖”等词语,在具有传统纪念意义的农历大年初一使用扩音器、大喇叭喊话的方式进行讨债,造成群众围观和议论,客观上对原告的品德、信用等社会评价造成贬损,故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名誉权。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民众,应当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切莫因不当言行,在行使权利时对他人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汤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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