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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斤白酒“醉”上加“罪” 男子撞死人获刑自担巨额赔偿

时间:2023-12-22 10:59:41

曹升阳律师据江苏法院网讯: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当你拿起酒杯的同时,请收回伸向车钥匙的手!近日,启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便是醉驾酿成大祸活生生的例子。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1日19时30分左右,常某某因生活琐事心情郁闷,独自一人在家喝闷酒。在陆续喝了近1斤高度白酒后,欲出门买香烟,其驾驶朋友的一辆机动车沿启东市沿江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交警大队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6.3mg/100ml,认定被告常某某醉酒后驾车,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李某无责任。2023年7月20日,常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后刘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某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导致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方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另行向侵权人追偿。关于商业险是否免赔的问题,根据商业险保单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投保情况,被告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与告知义务,被告常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商业险部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商业险免赔的抗辩意见,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常某某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万余元,常某某赔偿147万余元。

法官说法

酒后驾车“驶不得”!“醉”上加罪“要不得”!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不仅要面临法律的严惩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还可能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饮酒驾车就是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也是对自己及家人不负责任。一次酒后驾车的行为,可能成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让无辜的行人或驾驶员成为牺牲品,还是那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官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朋友:拒绝酒后驾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也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都能真正从内心深处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守法驾驶、文明驾驶和安全驾驶。(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吴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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