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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南山区法院巧妙化解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分体的冲突,帮助两位‘深漂’老人实现住有所居,保障未成年人拥有稳定的成长环境——此心安处是吾乡

时间:2024-02-08 16:07:32

常州曹升阳律师据中国法院网讯:广东深圳南山区法院巧妙化解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分体的冲突,帮助两位‘深漂’老人实现住有所居,保障未成年人拥有稳定的成长环境——此心安处是吾乡

“陈法官,这么久了,昨晚是我来深圳后睡得最踏实的一觉,女婿特意来家里吃了晚饭,还说让我们放心住呢,真是太感谢您了!

  一大早,接到当事人陈阿姨的电话,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陈一榕终于放下了一件揪心事。

  陈老夫妇的女儿陈某早年来深打拼并成家,但由于陈某婚后身体不好,陈老夫妇便从贵州老家来到深圳,陪伴女儿、照顾两个未成年的外孙。2020年初,陈某不幸离世。

  陈某生前立下自书遗嘱,载明其去世后由陈老夫妇照顾两个孩子、丈夫周某负担孩子抚养费;3套夫妻共同房产中自己的50%份额由两个孩子分别继承所有权,在两个孩子未成年之前,由陈老夫妇监管,两个孩子成年后才可处置;而陈老夫妇在去世前均可居住于上述3套房产。

  陈某去世后,陈老夫妇的居住权登记却因为女婿周某的反对,一直没能落实。无奈,陈阿姨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判令老两口享有3套房产居住权。女婿周某亦提起反诉,要求判令俩孩子按照陈某遗嘱继承房屋产权份额。

  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亦同意由两个未成年人按照遗嘱分别继承房屋产权份额。但就3套房产居住权,陈老夫妇与周某争执不下。

  “我女儿的房子,遗嘱说了我能住,凭啥不给登记?”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她一个人怎么能处置整套房子?我不同意!”

  陈一榕与双方电话沟通后,认为双方说的都在理,有法律依据。民法典明确规定,可以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但夫妻共同财产亦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置。那这50%产权下设立的居住权怎么实现?陈老夫妇还能留在深圳、留在两个外孙身边吗?

  “女儿没了,就剩俩外孙了,说啥我都得按女儿的遗愿,照顾好俩外孙。”陈阿姨边说边拭去眼角的泪水。

  “她瞒着我一个人处置房子,我气不过。再说了,3套房子都给他们住,我住哪?孩子抚养费还等着我挣呢!”女婿周某想不通这个理儿。

  经进一步了解,陈一榕得知,陈老夫妇与俩孩子一直住在3套房产中位于南山区的房子,而周某则从双方争执后就搬了出去。

  问题要解决,就要先从双方共同的牵挂——俩孩子教育抚养问题上入手。两个孩子,一个7岁,刚上小学,一个13岁,即将上初中,从小居住在南山区,且南山区的房产具有俩孩子必需的较好学位。鉴于俩孩子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陈一榕面对面与他们沟通,他们均表示希望继续随外公外婆生活,并在南山区的房子里居住。

  听了孩子的想法,陈一榕心里有了底,抓紧做陈老夫妇及周某的工作,引导他们认识到陈某遗嘱的深层意愿是子有所养、老有所居,各方能一如既往和平相处、好好生活,请双方顾念往日亲情和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各退一步。综合考虑孩子读书、老人居住便利度等因素,陈一榕提出“仅在南山房产为老两口设立居住权”的建议方案。

  最终,陈老夫妇、周某认可了陈一榕提出的建议方案。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条款的目的,就是要满足生活居住的现实需要,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该案通过情理法相融合、调判结合的处理方式,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了未成年人拥有稳定的成长环境,又巧妙化解了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分体的冲突,帮助两位‘深漂’老人住有所居,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量。”南山区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梁艳芳说。(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倩 闫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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